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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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創建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特征,是實現“兩個一百年” 奮鬥目标、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是把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任務要求落實到城鄉基層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抓手,是人民群衆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移風易俗、建設美好生活的創舉。改革開放以來特别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培養擔當民族複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弘揚共築美好生活夢想的時代新風為根本任務,以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為主要形式,以各類精神文明創建先進典型為示範,推動形成各地區各部門你争我趕共建精神文明、人民群衆見賢思齊提升道德水準、全社會崇德向善提高文明程度的生動局面。

創建文明城市活動是精神文明創建的龍頭工程,是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高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城市化進程順利推進的重要途徑。

創建文明城市活動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城市工作和創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人民城市人民建、建好城市為人民的工作導向,推動城市科學規劃、精心建設、精細管理,促進城市生産發展、生活宜居、生态良好,打造城市優美環境、優良秩序、優質服務,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城市文明程度、城市文化品位、群衆生活質量,建設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諧宜居、人民滿意的文明城市。

全國文明城市是對一個城市文明創建工作成效的最高評價,是反映一個城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綜合發展成果的最高榮譽,是社會普遍公認的綜合性強、含金量高、公信力大的城市榮譽稱号。

2005年以來,中央文明委每三年評選表彰一屆全國文明城市。經過多年實踐,全國文明城市評選形成了一套科學規範、标準嚴格、實用有效的評選制度和評選辦法,确保評選結果經得起群衆和實踐檢驗。在三年創建周期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擇優推薦一批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城區,中央文明辦每年對提名城市、城區組織第三方測評,以三年測評加權平均成績作為評選新一屆全國文明城市、城區的基本依據。根據城市類型和工作實際,全國文明城市評選分為省會(首府)和副省級城市,地級城市,縣級市和縣,直轄市城區4個組别,中央文明辦分組别進行測評排名,從每個組别中擇優選取新一屆全國文明城市、城區。

為客觀評價創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效,中央文明委頒布《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作為評選全國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據。為突出文明城市創建高标準嚴要求,确保全國文明城市的美譽度公信力,中央文明委頒布《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動态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從黨風廉政建設、安全生産、社會治安、生态環境保護、誠信建設、創建工作機制等方面确定具體負面清單項目,針對不同性質的問題從輕到重分别實施罰扣測評分數、通報批評、停止全國文明城市資格一年、取消提名城市參評資格、取消全國文明城市榮譽稱号等懲戒辦法,劃定創建文明城市工作的“底線”和“紅線”。通過建立這種“有進有出”的動态管理機制,有力督促了全國文明城市和提名城市鞏固創建成果、提升創建水平,确保了文明城市創建的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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